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66號原 告 詹呂冉妹(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德進(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德煥(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德春(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美瑩(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美清(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德志莊菊妹詹益政詹益安詹德欽徐金德彭茂港彭茂標彭茂增彭信棋彭雪鳳彭雪秋彭茂成徐元波
徐玉政徐玉麟徐陳金林麗珍
徐鴻偉徐若罌
徐溱珮徐漣芳徐玉潘徐上妹陳運忠薛陳桂珠陳玲珠陳莉珠陳慧玉王徐鳳嬌徐煒婷
徐鳳滿戴瑞梅戴瑞蓉謝徐東妹
郭永泰郭瑞珍徐睿華徐婉柔徐婉秦徐玉金張徐鳳蘭
張庭維
張杕安
張秀琴張寶珠徐采珍
徐元濱徐玉汴徐鈺翔徐羽霜葉桂媛葉桂華
葉斯郎涂成妙葉時峰葉麗環范粉范李輝葉莉蕙葉莉芳葉芝秀葉文夫葉春菊林葉月珠
郭振榮羅文發羅文旺羅鳳春羅美珍
戴韶興
戴韶英戴韶俊戴瑞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章律師
翁瑞麟律師被 告 戴家慶
戴瑞貞徐明德徐美玲徐美雯徐明智徐明福徐美惠徐珮嘉
葉斯勝
葉斯興葉淑玲葉斯源葉麗雲葉煥雄
余葉金蘭郭俊雄郭駿杰郭瑞珠
郭振勝郭美汎郭玉圓羅美玲
詹柏青詹文淑詹淑萍詹武添詹淑敏詹美華詹淑燕詹德祥黃本渻胡晏榮黃兆賢謝明宏謝麗娟莊育明莊明錦莊育喜莊育泰黃國玲徐桂煊徐桂城
徐美華徐蘭英趙克強趙克勤彭群祐即彭茂紫
彭茂亮彭秋香彭秋桃詹德壽詹德郎詹德華詹靜妹詹金枝詹德芳
詹益兆詹美真詹德鐘詹德泉詹德壬葉鴻添(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瑞煜(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詹耀賢(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彩萍(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彩蓉(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庭後四十日內陳報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原共有人兼地上權人徐阿海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