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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23號上 訴 人 陳阿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香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萬9,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