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偉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惠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鑫展業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