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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1號原 告 李柏晟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被 告 李國賢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陳報被告李國賢之戶籍地址已有變更,致對被告李國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發生疑義,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