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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原 告 温雪如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被 告 王欣雅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0樓

王欣逢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之民國113年2月23日之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未附載,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附表:土地標示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2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3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4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5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