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583號原 告 藍偲家
藍曉鈴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被 告 余志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地下一層編號二六三號之停車位騰空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藍偲家、藍曉鈴各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所示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藍偲家、藍曉鈴各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藍偲家、藍曉鈴各以新臺幣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玖仟元為原告藍偲家、藍曉鈴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到期部分,於原告藍偲家、藍曉鈴每期各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就各期為假執行。但被告每期各以新臺幣伍佰元為原告藍偲家、藍曉鈴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且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範圍包括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地下一樓編號263號汽車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並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返還停車位訴訟,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坐落於桃園市桃園區,屬本院轄區範圍內,則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專屬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本為被告所有,因被告對外積欠債務,遭債權人向鈞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4797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予以查封、拍賣,於拍賣公告上業已註明附表所示不動產,包含同棟建物地下一樓編號263號汽車停車位即系爭停車位。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由原告藍偲家、藍曉鈴拍定,權利範圍各2分之1,鈞院業於109年12月9日核發桃院祥八109年度司執字第47975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原告,原告自109年12月9日即已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包含系爭停車位之所有權,原告並於109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於110年2月1日簽立不動產點交搬遷切結書,同意於110年5月31日前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騰空搬遷完畢,並將附表所示不動產點交予原告,惟被告雖於110年5月31日前搬離附表編號2、3所示房屋,惟仍持續以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占用系爭停車位,未將系爭停車位點交予原告。原告屢經催請被告騰空返還系爭停車位,被告均置之不理,則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無任何合法占用權源,占用原告所有之系爭停車位,自屬無權占有,原告自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停車位。另被告自110年6月1日起持續無權占用系爭停車位,受有相當於免繳納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依系爭停車位所在社區之停車位租金行情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元計算,被告無權占有期間即自110年6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時之111年11月31日止共18個月,應給付原告藍偲家、藍曉鈴各9,000元(計算式:1,000元×18個月÷2=9,000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及自111年12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藍偲家、藍曉鈴各500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停車位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藍偲家、藍曉鈴各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停車位止,按月於給付原告藍偲家、藍曉鈴各500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9年12月9日桃院祥八109年度司執字第47975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2份、附表所示不動產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被告出具之不動產點交搬遷切結書、系爭車輛停放於系爭停車位之照片3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1039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在社區住戶資料、管理費收據、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在社區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車位租金網頁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53頁、第6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797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卷宗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039號偵查卷宗查核屬實,原告確實因拍賣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且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範圍包含系爭停車位等情,堪信原告主張為系爭停車位之所有權人,要屬有據;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不動產者,占有人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不動產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79條、第181條但書亦有明文。次按得請求之不當得利範圍,應以他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
(一)原告請求被告騰空返還系爭停車位為有理由:原告經本院拍賣程序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範圍包括系爭停車位,業如前述;而被告於所涉侵占刑事案件偵查中,對於系爭停車位已由原告取得所有權,其已非所有權人後卻仍持續將系爭車輛停放於系爭停車位而占用系爭停車位一事,坦認不諱,僅空言抗辯沒有地方可以搬,原告須給付10萬元才有辦法處理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039號卷(下稱偵字卷)第79-80頁】,足認被告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佐證其占用系爭停車位為有權占用,則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停車位一節,堪予認定。是以,原告請求被告應騰空遷讓返還系爭停車位予原告等情,實屬可採。
(二)原告藍偲家、藍曉鈴就被告以系爭車輛無權占用系爭停車位,各可向被告請求9,000元,及自111年6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停車位止,按月給付原告藍偲家、藍曉鈴各500元:
被告於原告取得系爭停車位所有權後,並無繼續占用系爭停車位之正當權源,已如前述,則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獲有使用系爭停車位之利益,致原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於被告將系爭停車位返還原告前,訴請被告返還其使用系爭停車位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即屬有據。又系爭停車位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示(見本院卷第63頁),同社區同層之車位每月租金為1,000元,是原告依據上開金額為其請求相當租金利益之計算基礎,應屬適當。準此,原告按系爭停車位同社區同樓層停車位之租金行情每月1,000元為計算依據,請求被告給付自110年6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1日止共18月,無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為18,000元(計算式:1,000元×18月=18,000元),按原告藍偲家、藍曉鈴就系爭停車位應有部分比例各2分之1計算,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藍偲家、藍曉鈴各9,000元(計算式;18,000元÷2=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17日(本院卷第79頁,起訴狀繕本於112年3月6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於112年3月16日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所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各500元予原告藍偲家、藍曉鈴,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系爭停車位所有權人之地位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用之系爭停車位,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2 項及第3 項所示之金額,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大興 1067 6207.82 10000分之38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10 桃園市桃園區大興段1067地號 -------------- 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1段341號 管理員室、鋼筋混凝土造、12層 1層:4.00 合計:4.0 267分之1 備註 含共有部分265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09) 2 2648 桃園市桃園區大興段1067地號 -------------- 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1段357之3號12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2層 12層:71.97 合計:71.97 陽台:7.67平方公尺 全部 備註 含共有部分264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地下一樓編號263號汽車停車位 3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桃園市桃園區大興段1067地號 -------------- 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1段357之3號12樓 1:26.54 合計:26.54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