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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奕宏

邱麗娟邱奕文邱雯玲邱奕銘邱奕能

邱奕成

邱沛儀邱勻人邱奕松

邱顯順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氏傳習公派下三大房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