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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76號原 告 陳玥霖被 告 陳宥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兩造因購買保險、室內設計違約款等事件涉訟,而發生地為桃園市桃園區,故本院具有管轄權云云,惟

稽諸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理由,其係依不當得利返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非主張契約關係涉訟,尚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關於契約履行地法院管轄規定之適用,而應回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關於一般管轄權之規定以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查被告目前居住在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弄0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見本院卷不公開卷)可稽,是本院自無管轄權,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保險費
裁判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