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號原 告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被 告 楊冠玉兼訴訟代理人 蔡媛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99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8,720元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03,503元(計算式:附表所示土地價值3,466,103元+房屋課稅現值337,400元=3,803,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8,720元,尚應補繳9,9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志成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7 38,800元 78/8640 54,994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93 71,553元 78/8640 124,671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59 64,600元 78/8640 92,728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6 64,600元 78/8640 9,331元 5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212 72,394元 78/8640 138,554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 54,200元 78/8640 489元 7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1 64,600元 78/8640 6,415元 8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6 64,600元 78/8640 9,331元 9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2 38,800元 2/27 149,452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92 61,400元 2/27 418,430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537 98,610元 984/100000 2,461,708元 合計 3,466,1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