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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被 上訴人 楊冠玉

蔡媛怡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號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3,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裁判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