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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9號原 告 陳睿緯被 告 謝麗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出由兩造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6條約定:「本契約如有爭議時,雙方同意提付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判斷之。」是兩造既已預先就將來之爭議訂立仲裁協議,而原告未遵前開約定先提付仲裁即直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已於111年5月30日依被告之抗辯,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10日內,依兩造簽定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6條約定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上開裁定正本已於同年6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自該日起經10日已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原告至遲應於111年6月27日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惟原告迄未向本院陳報已將本件提付仲裁,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訴訟。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並依仲裁法第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