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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0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世軒

陳威羽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朱永煇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