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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0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世軒

陳威羽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朱永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0元,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5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