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08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鄭淑琴被上訴人即原 告 蕭秀暖

許世宏許中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另就該部分主張應屬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6,816元(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4,9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請求通行土地面積共91.84平方公尺=228萬6,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