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42號原 告 余葳貞被 告 大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莉莉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張雅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正本關於貸款利息顯有誤算(即111年7月21日至111年8月18日共29日,原判決誤算為19日),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附表:原判決誤算而應予更正部分編號 更正欄位/項次或行數 原記載內容 應更正內容 1 主文欄第一項 新台幣貳拾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 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壹拾元 2 主文欄第四項 同上 同上 3 事實及理由欄五㈡第7行 11,326元 17,284元 4 事實及理由欄五㈣第10行 同上 同上 5 事實及理由欄五㈣第11行 207,452元 213,410元 6 事實及理由欄六第2行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