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原 告 羅偉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陳鼎正律師複 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被 告 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天順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上 二 人複 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被 告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訴訟代理人 詹長超被 告 黃亘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