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參 加 人 劉俊泉
蔡欣燕廖育慧
高圻涵簡靜美吳志豪李映樺柯翰生
柯高瑞王淑苓劉雨禎謝雅騏
曾詠信
黃曉春
陳忠裕
李季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羅偉與被告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李天順、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亘烽等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16人共新臺幣16,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