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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參 加 人 莊譯翔訴訟代理人 呂沛禎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羅偉與被告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李天順、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亘烽等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