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柔君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子玄即陳俊豪
陳妙貞陳心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