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原 告 徐麒峻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被 告 寶揚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怡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26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