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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200號原 告 陳耀華

陳耀銘陳耀財官鍾秀鳳被 告 林正秋

林得勲魏金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上已由他人設定之地上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者,是否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向法院請求始為當事人適格,法律並無明文可供憑據,最高法院之見解亦有歧異。有認為該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土地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其當事人始為適格;又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60號、106年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亦有認此乃以形成之訴,請求判決變更共有土地所設定地上權之內容,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即可行之,非必需共有人全體同意,倘起訴之共有人已具備上開人數或應有部分比例之要件,則毋庸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得自行提起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之訴訟,即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命未起訴之共有人追加為原告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坐落桃園市○○區○街○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分別以各地號稱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陳耀華、陳耀銘、陳耀財權利範圍各5400分之293、原告官鍾秀鳳權利範圍各7200分之220)。系爭土地上雖設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地上權,惟目前僅2384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合計面積74.12平方公尺,與地上權設定面積相符,其餘2383、2383-1、2384-1地號土地經桃園市政府開闢為供公眾通行之步道,非地上權設定之範圍,故被告在2383、2383-1、2384-1地號土地設定地上權,自對原告所有權有所妨害;又238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係設定於民國38年12月3日,迄今已有72年,土地上之建物老舊,請求核定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終止。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33條之1、第82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林正秋、林得勲應將2383、2383-1、2384-1地號土地所設定74.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各2分之1之地上權予以塗銷。㈡被告魏金玫應將前項土地所設定74.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地上權予以塗銷。㈢被告林正秋、林得勲就2384地號土地所設定74.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各2分之1之地上權准予定其存續期間,地上權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終止。㈣被告魏金玫就2384地號土地所設定74.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地上權准予定其存續期間,地上權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終止。

三、經查,系爭土地為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未逾3分之2,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7、183頁),則依上說明,本件僅由原告4 人起訴,與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所欠缺,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200號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經系爭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經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提起本訴之證明文件到院,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命適格之當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請求終止地上權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自有欠缺,原告之訴因欠缺當事人適格,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成附表:

編號 坐落土地 地上權登記 1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及分割後現為桃園市○○區○街○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人:林正秋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100年 收件字號:壢登字第46827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0年11月3日 權利範圍:2分之1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設定權利範圍:74.12平方公尺 權利人:林德勲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100年 收件字號:壢登字第46827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0年11月3日 權利範圍:2分之1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設定權利範圍:74.12平方公尺 權利人:魏金玫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93年 收件字號:壢登字第182430號 登記日期:民國93年5月4日 權利範圍:1分之1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設定權利範圍:74.12平方公尺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