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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 告 陳紅府被 告 方明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