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44號原 告 富隆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堃被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訴訟代理人 陳昭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訴之變更或追加,是利用同一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就變更追加後的訴訟加以審理並裁判,至遲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屬合法,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即無從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予審理裁判,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在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9時20分進行言詞辯論,並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原告以準備狀縮減訴之聲明,而在同日上午9時到10時之間到院(見書狀上的本院收文章),無從認定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到院,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