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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47號原 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被 告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鑫運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28,010元,應繳裁判費24,0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567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