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余廷榮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被 告 余劉秀英訴訟代理人 余成俊被 告 陳奕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是否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裁定本院111年度輔宣字第2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輔助宣告事件業經本院家事庭為裁定,是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復不存在,揆諸上揭規定,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