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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余劉秀英

陳奕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廷榮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