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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57號原 告 莊榮兆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鐵雄間請求登報道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應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頭版刊登半版如起訴狀所示道歉啟事之內容3日並於中國電視臺等8大電視臺朗讀道歉內容3次,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等
裁判日期: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