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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67號原 告 黃義本 住○○市○○區○○○街00號(管委會 勿代收)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比佛利加州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而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萬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