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憶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瑞珍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