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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32號原 告 徐桂妹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梓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王梓軒所犯詐欺案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9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被告涉嫌對原告為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縱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非合法,依前揭說明,應許繳納裁判費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13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