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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興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永正(彭萬有之承當訴訟人)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8,0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