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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億熹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慧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賢偉即京饌蒙古餐館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1日111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裁判日期: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