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2號原 告 周曉娸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被 告 凃瑞堂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凃瑞堂間請求給付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46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自110年11月起至122年8月止,按月給付2萬元,而其請求之期間為142個月,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460,000元+(20,000元142月)=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原告僅繳納4,960元,尚不足2萬8,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