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2號原 告 周曉娸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複代理人 湯偉律師被 告 凃瑞堂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