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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9號原 告 吳衍凭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鄭凱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蘭雁間請求負責人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負責人變更登記等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附件:

一、原告雖主張獨資商號負責人名義之借名登記,本於私法自治,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云云,然獨資商號之出資人因其出資而取得營業權,其以獨資商號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進行交易往來,法律效果卻歸屬於出名人,出資人非但毋庸負責,更可藉由借名登記而隱匿責任財產,則此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已違背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為無效?

二、另就本件之情形,原告主張其早有自耕農身分,如出資設立獨資商號,將不能投保農民健康保險,而情商被告借名登記等語,則該借名登記契約係以規避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消極資格為內容,更有非農民而偽稱農民以投保農民健康保險,對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詐欺得利之罪嫌,此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為無效?

裁判日期: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