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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8號原 告 李明學被 告 張睦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信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詐害信託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1年2月8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信託
裁判日期: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