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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4號原 告 王靖晟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文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文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5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