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7號原 告 譚皓暐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被 告 蔡河塘
林煥記林寶記李錦超林惠芝
林上景林容亦林梓禎
林于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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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標仁
林標和
林標棟
林穆記
蔡李芳蕙蔡宗衡蔡宗龍蔡宗翰
邱倉福兼抵押權人 許時欽兼抵押權人 許時鎮上3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智忠受 告 知訴 訟 人 邱昌琳訴訟代理人 林智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圖㈠內容應更正如後附土地複丈成果圖㈠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