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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9號原 告 馮林快被 告 李有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款、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僅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及其原因事實,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