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3號原 告 鄒貴塘上列原告與被告鄒貴松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有如附表所示無法特定之情形,致本院無法核定本案第一審裁判費及確認原告起訴之範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說明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附表:
一、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⒈原告起訴狀案由欄記載為「確認被告當選桃園市財團法人鄒
沐公祀公業第九屆董事長,當選無效」,但於聲明中又記載「撤銷被告當選確認被告當選桃園市財團法人鄒沐公祀公業第九屆董事長資格」,則究竟原告欲訴請確認被告董事長當選無效,或請求撤銷被告任董事長之資格?⒉原告請求確認當選無效或撤銷當選董事長部分,是僅限董事
長,或包括任董事之資格?⒊請提出第九屆董事及董事長選舉之會議紀錄。
⒋該部分聲明之請求權基礎為何?⒌該部分屬非訟事件或財產訴訟事件?如何計算裁判費用?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重新辦理桃園市財團法人鄒沐宗公祭祀公業第九屆董事長選舉」部分:
⒈原告就此是否係欲請求確認選任第九屆董事、董事長之決議
無效,或撤銷選任第九屆董事、董事長之決議?⒉該部分聲明之請求權基礎為何?⒊該部分屬非訟事件或財產訴訟事件?如何計算裁判費用?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立即將其私自挪用之公款,歸還桃園市財團法人鄒沐公祭祀公業」部分:
⒈該部分確切挪用之公款數額為何?⒉請部分聲明之請求權基礎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