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0號原 告 姚宏通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學東等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闡明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呂學東等8人與中日西武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第25屆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見本院卷第279-280頁),按社區管理委員係基於與其所屬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請求確認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又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呂學東等8人與中日西武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有8個委任關係,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0萬元(165 萬元×8=1,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8,160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3,000,尚應補繳裁判費12萬5,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