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2號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訴訟代理人 陳青潭被 告 黃明三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納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11年4月13日109年度上字第502號判決確認為不成立,並經最高法院114年6月24日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堪認原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