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2號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訴訟代理人 陳青潭被 告 黃明三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納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ㄧ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該事件業已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職權予以撤銷停止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