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2號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三間請求繳納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繳納差額地價新臺幣(下同)50萬5,6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已繳納的500元,尚應補繳5,010元,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