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7號原 告 張勝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貳拾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事項,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提書狀之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登記事件,依其起訴狀內所述,係主張其係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 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起訴時僅表明抵押權人祝裕豐已經往生然未表明被告係何人、亦未以附表詳列各該被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以足資辨識。如抵押權人祝裕豐已死亡者,並請提出已死亡之所有權人除戶戶籍資料、其全體繼承人之現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關於戶籍資料及除戶戶籍謄本,可向戶政事務所請領,關於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相關繼承之規定加以確認並整理列表),再依請領所得之資料及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確認本案被告之姓名(請具體記載真實姓名)及被告真正住所或居住後,重新提出記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本院確認被告當事人能力、送達訴訟文書之處所及本案審判之範圍,並得以將起訴狀繕本寄送各被告以利被告瞭解被訴之事實。準此,原告起訴尚有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附表二:
編號 應補正事項或應提出之資料 一、 請提出欲塗銷抵押權登記即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抵押權人祝裕豐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部繼承人現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 二、 請確認欲起訴之被告姓名(勿僅記載某某繼承人,請具體記載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 請重新提出記載被告姓名及被告真正住所、居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計算之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