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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2號上 訴 人 邱秀慧被 上訴人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良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62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