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4號原 告 謝新助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被 告 許川豐
林喜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