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7號原 告 劉世偉(即劉奕沐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詹立言律師原 告 劉陳森(即劉奕沐之繼承人)
劉賴軒(即劉奕沐之繼承人)
劉郁泠(即劉奕沐之繼承人)
劉郁秀(即劉奕沐之繼承人)
劉淑敏(即劉奕沐之繼承人)被 告 劉世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陳森、劉世偉、劉賴軒、劉郁泠、劉郁秀、劉淑敏為原告劉奕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劉奕沐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4月1日死亡,劉陳森、劉世偉、劉賴軒、劉郁泠、劉郁秀、劉淑敏及被告劉世勤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爰依職權裁定由劉陳森、劉世偉、劉賴軒、劉郁泠、劉郁秀、劉淑敏承受劉奕沐之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