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7號上 訴 人 劉世偉(即劉奕沐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世勤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1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8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萬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