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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40號原 告 綠夾克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聰哲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2-07-07